一、司法鉴定受理
司法鉴定受理,应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涉及未成年人时,应提供委托人对其具有监护权关系的证明文件,或由相关单位出具的委托材料,以及相关人员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样品采集
1、采样时填写采样单或委托材料受领单,写明委托方名称、采样日期、采样类型、被采样人姓名、性别、称谓等,并拍摄被采样人照片,由被采样人在采样单上签名确认(婴幼儿的姓名由其监护人代签),并留下指纹(婴儿可留脚印)。采样人应在采样单上签名。对尸体采样还需其近亲属或法定部门在采样单上签字。
2、每份样品采集后贴上相应的标签,注明被采样人姓名、编号、称谓、采样日期等,保证被检样本的唯一性。
3、对于近期有输血史、接受了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或接受放疗化疗的被鉴定人,应避免采集其血样,而宜取毛发或口腔拭子作为检验材料。
三、样品送检
送检的样品应独立包装,在包装袋上注明采样日期、采样类型、被采样人姓名、性别、称谓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鉴定人应当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样品是否完整、充分。样品不完整、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拒绝受理。委托人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四、样品存放与领取
1、被检样品与相关的委托受理合同、采样单由样品室保管员登记保存。被检样品应有专门的储存区域,在检测全过程应保证样品的有效性和唯一性。
2、司法鉴定人从样品室领取被检样品和委托受理合同、采样单等材料,应作好领样登记。
五、DNA检验、亲权关系判断
按照委托要求,司法鉴定人对生物学检材进行法医物证学司法鉴定,做好检测记录,保存原始的实验数据,并提供归档所需的各项原始材料。在检测过程中,发样人、接样人、取样人、取样量等信息应填写在样品流转单上,以保持物证链的完整。DNA检验分析、亲权关系的判断按照《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5001-2010)、《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383-2002)进行。
六、司法鉴定文书
实验完毕,分析实验数据,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文书。
1、司法鉴定文书的种类。
1、1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于检材来源明确,在质、量方面具备理想的检验条件,能够形成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1、2检验报告书:适用于只需表述检验结果,无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七、档案保存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受理审批表。
3、司法鉴定协议书。
4、司法鉴定文书正本。
5、司法鉴定文书底稿。
6、检验原始记录、图谱。
7、样品流转单。
8、采样/收领单。
9、送鉴材料。
10、送达回证。
11、收费凭据复印件。
12、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八、法医物证DNA实验室参照的标准、规范
1、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3、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4、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5001-2010)。
5、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受理规则》。
6、公安部《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383-2002)。
7、公安部《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GA/T382-2002)。
8、公安部《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815-2009)。
9、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
10、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28: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11、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一、司法鉴定受理
司法鉴定受理,应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涉及未成年人时,应提供委托人对其具有监护权关系的证明文件,或由相关单位出具的委托材料,以及相关人员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样品采集
1、采样时填写采样单或委托材料受领单,写明委托方名称、采样日期、采样类型、被采样人姓名、性别、称谓等,并拍摄被采样人照片,由被采样人在采样单上签名确认(婴幼儿的姓名由其监护人代签),并留下指纹(婴儿可留脚印)。采样人应在采样单上签名。对尸体采样还需其近亲属或法定部门在采样单上签字。
2、每份样品采集后贴上相应的标签,注明被采样人姓名、编号、称谓、采样日期等,保证被检样本的唯一性。
3、对于近期有输血史、接受了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或接受放疗化疗的被鉴定人,应避免采集其血样,而宜取毛发或口腔拭子作为检验材料。
三、样品送检
送检的样品应独立包装,在包装袋上注明采样日期、采样类型、被采样人姓名、性别、称谓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鉴定人应当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样品是否完整、充分。样品不完整、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拒绝受理。委托人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四、样品存放与领取
1、被检样品与相关的委托受理合同、采样单由样品室保管员登记保存。被检样品应有专门的储存区域,在检测全过程应保证样品的有效性和唯一性。
2、司法鉴定人从样品室领取被检样品和委托受理合同、采样单等材料,应作好领样登记。
五、DNA检验、亲权关系判断
按照委托要求,司法鉴定人对生物学检材进行法医物证学司法鉴定,做好检测记录,保存原始的实验数据,并提供归档所需的各项原始材料。在检测过程中,发样人、接样人、取样人、取样量等信息应填写在样品流转单上,以保持物证链的完整。DNA检验分析、亲权关系的判断按照《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5001-2010)、《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383-2002)进行。
六、司法鉴定文书
实验完毕,分析实验数据,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文书。
1、司法鉴定文书的种类。
1、1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于检材来源明确,在质、量方面具备理想的检验条件,能够形成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1、2检验报告书:适用于只需表述检验结果,无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案例。
七、档案保存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受理审批表。
3、司法鉴定协议书。
4、司法鉴定文书正本。
5、司法鉴定文书底稿。
6、检验原始记录、图谱。
7、样品流转单。
8、采样/收领单。
9、送鉴材料。
10、送达回证。
11、收费凭据复印件。
12、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八、法医物证DNA实验室参照的标准、规范
1、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3、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4、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5001-2010)。
5、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受理规则》。
6、公安部《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383-2002)。
7、公安部《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GA/T382-2002)。
8、公安部《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815-2009)。
9、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
10、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28: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11、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