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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2、申请事项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审理或者处理;
3、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无偿法律服务。前款所称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住所地或者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地低工资标准确定。住所地与受理申请地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申请人的标准。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务大厅2楼22号窗口;成都市青白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一楼)15、16、17号窗口。;
一、申请材料
- 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书(原件)如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经济困难证明(原件)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情形除外;
- 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复印件);
-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
二、受理条件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三、办理流程
- 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工作人员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者邮寄送达。
四、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五、设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辖区内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 行使层级:省、市、县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