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因为一些家庭纠纷,涉及到孩子是不是自己的这种问题,难免就会说到亲子鉴定,但往往是一方想鉴定,另一方拒绝不配合。那这种情况,亲子鉴定如果一方不配合可以做吗?
答案是不可以,当事人如果不同意,是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的,但有一种情况是例外:
父母生活的原因而对未成年子女做出丢弃的行为时,未成年子女被好心人寄养着,帮此未成年找到了丢弃他的父母,而父母不承认跟未成年子女有血缘关系,可以在法院的诉讼下要求强制鉴定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应当秉承被鉴定人自愿的方式,因为该鉴定既涉及到亲情的变化,还影响婚姻稳定,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其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